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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吴汉东首先对迈克尔·乔丹主张姓名权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他表示,《民法通则》第一章最后一个条款指出“本章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及无国籍人”,迈克尔·乔丹在中国没有经常性居所,也没有履行中国的法律义务,显然不适合《民法通则》中所涉及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迈克尔·乔丹依据《民法通则》主张姓名权存在法条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