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本类商品的归类原则和方法
本类商品的归类原则和方法
本章商品品目不多,而且与其他商品之间的区分也比较明显,其重点就是根据油脂的不同加工方式和加工程度来判断归类。例如:“初榨的豆油”“精制的豆油”“氢化的豆油”“氧化的豆油”“混合的豆油”,它们的归类应随其加工方式和加工程度的不同分别归入.、.、.、.、.。
同时,还应注意易错误归入本类的商品。如未炼制的猪油脂肪及家禽脂肪应归入品目02.09,从乳中提取的*油及其他油、脂应归入品目04.05,动物油渣、提取植物油所剩的油渣饼及其他残渣应归入第23章(油脚除外),可可油、可可脂应归入品目18.04,游离状态的脂肪酸、精致蜡等应归入第六类,从油类提取的油膏应归入品目40.02。
01.
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归类
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是指加入了变性剂,如加入了石油、松节油、甲苯等物质,得到的不能供人食用的油、脂及其分离品。第15章章注三规定:“品目15.18不包括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这些货品应归入其相应的未变性油、脂及其分离品的品目。”例如,变性的初榨豆油,未经化学改性,应按初榨豆油归入品目15.07。
需要指出的是,变性加工和化学改性加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混淆。其归类根据章注三的规定,也与改性加工不同。
02.
经化学改性的油、脂的归类
化学改性是指动、植物油、脂及分离品,经化学加工后改变了化学结构以改善某些方面的性能(如熔点、黏性),但这些产品必须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基本结构,不能进行改变其原有的组织和晶体结构的进一步加工。例如,“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全部或部分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无论是否精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应归入品目15.16。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经过熟练、氧化、脱水、硫化、吹制或在真空、惰性气体中加热聚合及其他化学方法改性的,但品目15.16的产品除外,应归入品目15.18”。
03.
混合的油、脂的归类
所称混合的油、脂是指第15章各种动物油、脂或植物油、脂间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物油、脂或制品,但不包括品目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油、脂的混合通常有下列3种情况:
1.不同的动物油、脂及其分离品的混合;
2.不同的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的混合;
3.动物和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的混合。
上述这些混合油、脂应归入第15章品目15.17。
04.
鱼肝油归类
不论是否通过辐射或者其他方法提高维生素含量的鱼肝油,均应归入品目15.04,但制成零售包装或经过乳化或加有其他物质以供治疗疾病的鱼肝油应归入第30章。
05.
甘油(丙三醇)的归类
粗甘油(以干燥产品的重量计算,纯度在95%以下)应归入品目15.20,以干燥产品重量计算纯度在95%及以上的甘油应归入品目29.05,制成药品或加有药料的甘油应归入品目30.03或30.04,加入香水或化妆品的甘油应归入第33章。
06.
动植物蜡的归类
动物蜡包括虫蜡(主要有蜂蜡、虫胶蜡、白蜡)及鲸蜡。植物蜡则是从某些植物获得,如巴西棕榈蜡、小烛树蜡、墨西哥树蜡等。
归入品目15.21的天然动植物蜡可以精制漂白或着色。但是,归类时应特别注意,上述蜡的混合蜡不能归入本章,通常有以下5种情况:
1.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蜡的混合;
2.两种或两种以上植物蜡的混合;
3.动物蜡与植物蜡的混合;
4.动物蜡或植物蜡与矿物蜡或人造蜡的混合;
5.以一种或多种蜡为基料,与脂肪、树脂、矿物或其他材料(颜料除外)的混合。
上述这些混合蜡通常应归入第34章相关品目。
投稿:总经办翟梓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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